实验物资管理规定
一、申报:实验教学过程所需物资(包括试剂、材料、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小型仪器设备)均以系为单位事先申报,由学院根据实验实际所需和经费情况进行审批后按相关规定组织采购。特殊情况所需零星物资请在使用前的一星期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主任报学院审批。
二、采购:常规试剂、材料、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小型仪器设备等经实验室汇总报学院审批后由实验室统一组织采购;其他大宗物资及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室汇总后报学校国资处统一处理、采购。小额零星采购由实验室采购人员负责。
三、验收:由国资处采购的物资到货后由申报的教学实体负责验收。由本院组织的采购一般先由申报者验样,到货后由申报者验收。特殊情况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验收。
四、库存:未经领用的物资由实验室保管人员负责保存。试剂、材料、仪器设备库房的管理根据学校及本院有关规定进行。
五、领用或借用:试剂、材料采用领用方式,其他物资以借用的方式。领用、借用必须办理相应的手续,数量不得超过申报的数量。
六、使用:实验物资的使用必须遵守学校、学院和本实验室的有关规定。使用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安全、节约、高效,对长期不用的物资本实验室有权收回。
七、维修:低值品、小型仪器设备出现问题时,应立即报告,使用人有能力维修的应尽快修复,否则由实验室管理人员组织报修。
八、报损及赔偿:学生实验中损坏低值品,应立即填写报损单,注明损坏原因,由指导教师签名证明后,交实验室根据学院规定处理。教师损坏低值品,也应填写报损单,由实验室主任处理。仪器设备的损坏及赔偿根据学校规定进行。
九、归还及报废:仪器设备长期不用时,应及时归还实验室,经保养后入库保存。仪器设备使用年久或完全损坏时,也应在说明原因后及时还库,由实验室统一组织办理报废手续。
十、责任:所有物资使用者均必须具有责任心。任何人都不得私自将实验物资带出实验室。